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七务的规定,制定本标准。
本标准在原有《工业“三废”排放试行标准》( GBJ4 -73)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
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。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-定的继承关
系,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。
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,其指标体系为允许排放浓度、允
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。
国家在控制大(污染物排放方面,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,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
标准共同存在,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,其余均执行本
标准。
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
1.1 主题内容
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,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。
1.2适用范围
1.2.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,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
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,锅炉执行GB13271-91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、工业炉窑
执行GB9078-1996《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、火电厂执行GB13223-1996《火电厂
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、炼焦炉执行GB16171-1996《炼焦炉大' (污染物排放标准》、水泥
厂执行GB4915 -1996 《水泥厂“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、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-93《恶
臭污染物排放标准》、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. 1 ~14761.7- 93《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、
摩托车排气执行GB 14621 -93《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,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
行本标准。
1.2.2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(污染物排放标准,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
污染源不再执行本标准。
1.2.3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' (污染物排放管理,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、
设计、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(污染物排放管理。